(1)行政許可是行政法上的壹個概念,我們更多的是在法律意義上使用。行政審批是行政管理的壹個概念,更多的是用在行政管理的意義上。
(2)行政許可是壹種外在的行政行為;行政審批主要是壹種內部行政行為。
(3)兩種補救措施不同。行政許可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許可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進行救濟。但如果對行政審批不服,壹般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壹方面,行政許可法實施前已有的行政審批,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應當轉化為行政許可,其設定和實施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嚴格規範。另壹方面,由於其性質,行政許可不能完全取代行政審批。在實際工作中,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將長期並存。【提示】本題考查行政許可與相關概念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