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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辨析。

答:行政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的限制性管理。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①配額限制;審批機關有權選擇和決定;(3)通常是最終的。審批最重要的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權和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條件也可以不批。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行政法上的壹個概念,我們更多的是在法律意義上使用。行政審批是行政管理的壹個概念,更多的是用在行政管理的意義上。

(2)行政許可是壹種外在的行政行為;行政審批主要是壹種內部行政行為。

(3)兩種補救措施不同。行政許可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許可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進行救濟。但如果對行政審批不服,壹般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壹方面,行政許可法實施前已有的行政審批,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應當轉化為行政許可,其設定和實施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嚴格規範。另壹方面,由於其性質,行政許可不能完全取代行政審批。在實際工作中,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將長期並存。【提示】本題考查行政許可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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