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罰款:
1,拒絕或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檢。
2.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
3.預備役人員拒絕或者逃避參加軍事訓練、軍事勤務和征兵。
有前款第二款所列行為且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視情節由所在學校予以開除,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前款行為被開除軍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現役軍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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