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以上規定是判斷物業公司責任的依據。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安全服務協議中包含車輛保管的,業主丟失委托物業管理的車輛,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賠償。雙方沒有服務協議保管物業,物業公司未盡到法定義務予以制止的,物業公司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