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打折是合法的,但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法定最低工資標準。(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試用期工資有約定的,約定的試用期工資高於本條規定標準的,按照約定執行。(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體現同工同酬原則。勞動者在試用期提供的價值並不意味著壹定比正式工少,所以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在試用期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3)勞動者試用期工資,本條實際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壹般情況下,試用期工資低於正式工資是正常的,但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壹點要註意,否則就是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 *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