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幼兒園屬於第八類“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083)。根據《城鎮土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幼兒園屬於第壹類“居住用地”(R12)中的“服務設施用地”。很明顯,兩國的標準不壹致。在實踐中,由於規劃部門有壹套標準體系,出臺的法律文件只參考城市土地的分類標準。因此,為避免法律文件的混亂和不壹致,建議在土地類型中“科教用地”後“根據GB 50137-2011”為居住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國土空間規劃應當詳細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和保護要求,統籌安排農業、生態、城市等功能空間,劃定並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市開發邊界。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與保護格局、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控制要求等內容。,明確耕地數量要求、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開墾土地範圍,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布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可持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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