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工作計劃,直接監督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
(2)協助和參與上級工會和有關職能部門對勞動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3)及時向上級工會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報告本單位嚴重違反勞動法規的情況,要求其派出調查組進行監督檢查;
(4)定期向上級工會和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報送信息和報告,接受上級工會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5)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和教育員工行使勞動法賦予的檢舉和控告權利,積極提出糾正和防止本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建設性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生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