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如下:
1,調查立案。偵查機關受理報案人、控告人的舉報,或者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並立案偵查的。
2.移送審查起訴。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提出起訴意見。
3.檢察院提起公訴。
4、檢察院對於證據不足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法律分析:答辯狀。法律分析:答辯時應記錄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法律分析和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法律分析和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法律分析:答辯不會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證刑法的統壹正確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