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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股份回購的規定

法律分析: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公司不得回購股東股權。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股東會決議不服的,可以在三種情況下要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權益: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

(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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