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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總水平的主要調控措施有哪些?

1.直接控制

是指國家通過行政命令等手段控制物價總水平。最常見的是國家控制所有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采取固定價格模式,把定價權放在國家手裏,國家也控制整體價格水平。這種形式破壞了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雖然可以實現壹定時期物價總水平的穩定,但從長期來看,不符合客觀經濟規律,會為未來的不穩定埋下隱患,穩定只是暫時的。所以國家調控物價總水平只是權宜之計。

2.間接調節

是指國家通過經濟手段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對價格總水平的調控。也就是說,國家不直接調控價格,而是調控影響價格總水平的各種因素或條件,即通過經濟政策、法規和法律來約束微觀經濟主體,從而達到調控價格總水平的目的。比如,國家通過稅收、金融、信貸、分配、投資等杠桿或制度,以及與價格相關的法規和法律,調節價格行為,調整產業和消費結構,使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相對平衡,以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3.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相結合

是指國家對關系國計民生的少數主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進行直接管理和調控,對市場上壹般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進行調節。國家通過雙重調控手段,達到有效調控價格總水平的目的。現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這種調控方式。

由於我國的經濟體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就決定了我國調控價格總水平的方式是以間接調控為主,直接調控為輔。即以法律為依據,以經濟手段為主要方式,對放開的價格進行必要的間接宏觀調控,國家對少數關系國計民生的主要商品價格和勞動力價格進行直接管理和調控。這既符合市場經濟的需要,又達到了調節物價總水平、保持物價基本穩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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