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發行和轉讓的規定如下:(1)股份發行。同壹類別的每壹股應享有相同的權利。股票的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2)股份轉讓。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公司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發行股票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壹股份享有同等權利。對同時發行的同壹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每股應當支付相同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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