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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在實踐中需要審批登記的主要有哪些情況?

比如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和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需要經過批準才能從事相關業務;房地產銷售者需要取得預售許可證,才能從事商品房預售。在合理期限內取得資格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第二,交易行為的批準。比如國企轉讓國有資產的合同需要審批。對於這種認可,應該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三,業績的認可。這種認可主要涉及合同義務能否履行,權力能否變更,與合同行為的效力無關。(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登記的種類主要包括:壹是作為合同法律生效要件的登記。其典型表現是《擔保法》第41條和第78條關於抵押合同和股權質押合同登記的規定。之後被《物權法》重新規定。二是登記作為物權變動對抗的重要要件,如《物權法》第24條、第188條規定的登記。這種登記不是合同行為的有效要件。第三,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重要要件,如《物權法》第15條規定的登記。第四,作為備案登記的壹種,其目的是讓主管機關知道相關法律行為的存在,而不是批準或審查。(3)以下合同需經主管部門批準方可生效:壹、國有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合同需經相關政府批準方可生效。第二,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合同需經財政部或國資委批準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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