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C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第六條
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幹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絡、幹擾網絡正常功能和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和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7條
法律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