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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夫妻公司是否被認定為壹人公司

夫妻共同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形式上屬於兩人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應直接認定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債權人能夠提出初步證據,能夠引起法官懷疑夫妻財產與公司財產相混淆的,夫妻股東應當對公司財產的獨立性承擔舉證責任。不能提供證明的,夫妻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

壹人公司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註冊時,公司股東為夫妻的,提交財產分割證明即可認定為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如果不提交財產分割證明,夫妻股東名下的股權可能被法院處理為* * *帶* * *,此時公司可能被處理為壹人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例中指出,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各自的財產作為註冊資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夫妻雙方在註冊公司時都要提交財產分割證明。不分割財產的,視為夫妻雙方以* * * * *所有的財產出資設立公司。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屬於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作為* * * * *歸夫妻雙方所有,夫妻雙方對該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的償還責任是連帶償還責任,雙方都要以夫妻財產和自己的財產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壹方或雙方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七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者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三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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