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及其他設施和場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應當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擴展數據:
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要求規定:
1.學校在校內或者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未成年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助、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耐心教育和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