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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由誰審批和監督?

關於監督檢查制度的法律分析。《行政許可法》規定,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行政許可中的違法行為。並作出四項規定:壹是書面監督檢查制度。是通過查閱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相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二是現場監督檢查制度。行政機關需要進行現場檢查、核實、測試的,應當進行現場測試。三是屬地管轄制度。實行“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第四是舉報制度。個人和組織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許可事項中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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