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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怎麽寫?

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書是壹種訴訟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為解決與訴訟有關的程序性問題,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作出的書面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起訴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申請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訴訟的中止或終止;糾正判決書中的文書錯誤;中止或終止執行;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判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或者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以上是對妳咨詢的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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