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不同於普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問題,即國家的根本制度、原則、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等根本的和最重要的問題。而普通法律只規定國家生活或社會生活的某壹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法律效力不同於普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種至高無上的法律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壹切立法活動的基礎,是制定壹般法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壹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的最高行為準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