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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征收補償令第46號

法律解析: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眾利益,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法律依據:《沈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五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六條區、縣(市)人民政府向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提出申請,相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壹)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證明;

(二)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出具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

(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出具項目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4)其他需要出具的相關材料。

第七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征收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三)房屋租賃;

(四)企業工商登記;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為。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規劃和國土資源、建設、工商、民政、稅務等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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