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沈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五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六條區、縣(市)人民政府向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提出申請,相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壹)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證明;
(二)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出具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
(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出具項目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4)其他需要出具的相關材料。
第七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征收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三)房屋租賃;
(四)企業工商登記;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為。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規劃和國土資源、建設、工商、民政、稅務等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