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監督員可以進壹步了解認罪認罰制度,宣傳認罪認罰制度,把握檢察工作發展的新要求,進壹步了解檢察職能和工作程序,幫助檢察機關不斷提高執法規範化水平,更好地監督和支持檢察工作。
《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修訂)》第壹條?為了規範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管理,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健全檢察權行使的外部監督和制約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管理應當堅持民主、公開、公平、科學、依法、高效的原則,建設壹支政治素質高、代表性廣、群眾基礎紮實的人民監督員隊伍,保障和促進人民監督員行使監督權,發揮監督作用。
規則三。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管理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培訓、考核和獎懲工作,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和協助。
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為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提供相應服務,保障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和使用的銜接,保障人民監督員依法全面履行職責。
第四條?人民監督員由省、市兩級司法行政機關任命和管理。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