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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鍋爐防火規定

法律分析:1。鍋爐房必須配備幹粉滅火器,鍋爐操作人員應使用並保持防火設備的有效性。2.燃氣鍋爐房內禁止吸煙和使用電暖器,所有電器和照明系統應安裝防爆裝置。原則上,循環水泵采用防爆電機。在臨時無條件的情況下,循環水泵應與燃氣鍋爐本體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離,並安裝防護裝置,及時排出空氣,置換新鮮空氣,避免火花引起燃氣、煤氣爆炸。3、鍋爐管道和煤氣管道嚴禁跑、滴、漏,發現漏或滴要及時修理,修理前嚴禁啟動爐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絡。

第三條國務院領導全國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山、核電廠、海上油氣設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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