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存權和發展權:幼兒享有生存權,包括適當的照顧、營養、醫療和保護。他們也有權接受教育和培訓,以促進他們的全面發展。
2.受教育權:幼兒有權接受基礎教育,無論是在普通學校還是其他形式的教育機構。他們應該有平等的機會接受教育,不受歧視。
3.健康權:青少年和兒童有權享有良好的健康。這包括獲得基本醫療保健、疾病預防和治療的權利。
4.參與權:幼兒有權表達自己的觀點並參與決策和活動。他們應該有機會參加社會組織,參與公共事務,表達自己的意見。
5.受保護權:幼兒有權獲得優先保護和特殊保護。國家和社會應采取措施保護他們免受暴力、虐待、剝削和歧視。
6.玩耍、休息和文化參與權:幼兒有權玩耍、休息和自由參與文化生活。他們應該有時間和機會進行娛樂、文化活動和愛好。
這些權利的具體內容和實現方式在我國法律中有進壹步的規定和保障。國家和社會積極促進對兒童權利的保護和尊重,確保他們的成長和發展得到合理的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