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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壹詞最早出現在中國的法律法規中?

1991 3月22日。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制定並公布了我國第壹部關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行政法規,即《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這壹規定對規範房屋拆遷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的推進,政府統壹拆遷,面臨著資金嚴重不足與日益增長的危房改造和現代化城市建設需求之間的矛盾。因此,政府開始重視房地產開發商在危房改造中的作用,“政府出政策,開發商出資金”的城市危房改造模式逐漸形成。自1998年6月65438+7月1起,我國實行住房商品化,標誌著我國正式告別運行了幾十年的實物福利分房制度,商業地產開發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導因素。拆遷糾紛從最初的拆遷戶家庭成員內部分配,逐漸演變為拆遷戶與開發商、拆遷戶與政府之間的矛盾。199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明顯不適應新的形勢和需要。為適應新的現實需要,2001年,國務院頒布了修訂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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