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以上業主聯名向小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籌備業主大會。通知建設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公司,並在五日內將業主名單、地址、聯系方式報居民委員會。居委會提交籌備組,籌備組在十日內確認並公示業主身份、業主人數和全部專有區域,籌備組組織業主自薦。並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召開會議,記錄票數,審議投票條例和管理條例,計票並宣布結果。《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