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是指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和財產清查, 並依法認定各種資產損失和損耗、資金損失,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和使用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壹)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本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實際工作需要,納入統壹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
(二)重大改革或重組。
(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國有資產重大流失的。
(5)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大變化。
(六)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