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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檢查的範圍

法律分析:財產清查不僅包括實物盤點,還包括各種債權、債務等往來賬目的查詢和核實。財產清查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貨幣資金的清查,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的清查;庫存檢查,包括各種物料、在產品、半成品、庫存商品等;固定資產的清查,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和運輸工具的清查;在建工程存貨,包括自營工程和外包工程存貨;投資於金融資產的存貨,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庫存;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的存貨,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是指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和財產清查, 並依法認定各種資產損失和損耗、資金損失,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和使用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壹)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本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實際工作需要,納入統壹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

(二)重大改革或重組。

(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國有資產重大流失的。

(5)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大變化。

(六)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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