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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法律文書有哪些?司法建議算嗎?

1.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是指超過上訴期限的壹審判決、裁定和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稱為仲裁裁決書。壹般情況下,雙方都同意仲裁是“終局的”,即只要仲裁中沒有法定情形,仲裁裁決壹經作出即生效。

2.街道出具的人民調解協議書不是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只具有合同效力。法院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確定的權利義務,要求雙方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從廣義上講,司法建議書是壹種法律文書,但不具有壹般認為的法律效力。原因在於,司法建議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發出的建議,不具有強制性。要說它是有效的法律文書,從主體來看,它是法院以書面形式出具的,具有公信力。但由於只是建議,司法權不能幹預行政權的基本權利,建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性,不同於民事、刑事的判決、裁定。

勞動仲裁、法院判決後的民事裁決、行政裁決、刑事判決。司法建議當然不算。只是司法部門給當地行政機關的建議,根本沒有法律效力。地方行政機關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建議,沒有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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