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許昌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城市道路暢通,減少機動車排氣汙染: (壹)加強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優化城市路網結構,實現人行道、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連續暢通;(2)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規劃,豐富公共交通方式,優化公共交通線路、站點和設施,提高公共交通比重;(三)在惡劣天氣和機動車交通高峰時段,在容易發生擁堵的路段和路口增加警力,及時疏導交通;(四)中小學、幼兒園錯時上下學,引導家長按時有序接送學生或者安排校車接送學生;(五)利用廣播電臺、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及時發布城市道路擁堵信息,提醒公眾及時繞行;(六)其他有利於綠色出行和道路交通順暢有序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