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存款人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的,必須持有存款證明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代存款人支取的,收款人還必須持有存款人的身份證明。存單和存折分為記名和不記名兩種。記名存單、存折可以掛失,無記名存單、存折不能掛失。
存款人遺失存單、存折或預留印鑒,必須立即出示身份證明,提供存款人姓名、開戶時間、存款種類、金額、賬號和地址等有關資料,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特殊情況下,存款人可以口頭或信函申請掛失,但必須在5日內書面申請掛失。
擴展數據:
使用存折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儲蓄機構和儲蓄業務的審批,協調和仲裁有關儲蓄機構之間的儲蓄業務糾紛,監督和審計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2.提前支取全部未到期定期儲蓄存款的,按照支取日掛牌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剩余部分按開戶日公布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3.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準,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機構。儲蓄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中央人民政府-儲蓄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