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和實際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同。在人事代理關系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於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的二次服務合同。
2、調整兩者的法律規範不同。勞務派遣受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範;人事代理則由民法和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由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
3.人事代理的內容和勞務派遣完全不同。勞務派遣以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由雙方根據有關規章制度協商確定。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務派遣、勞務租賃、員工租賃,是指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勞動者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然後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的壹種用工形式。
勞務支付事實發生在被派遣勞動者與被派遣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被派遣企業應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起源於20世紀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後傳播到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
上世紀90年代,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安置下崗職工的勞務派遣,可以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年薪壹般在2萬到3萬。
調度員壹般從事技術含量較低的工作,如保潔員、保安、店員等。壹旦勞動者年老體弱,勞動能力下降,勞動合同到期後,派遣單位會拒絕續簽。
參考資料:
勞務派遣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