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解決涉外民事關系中的法律沖突,各國最早采用的方法是通過沖突規範為各種不同性質的涉外民事關系規定適用的法律。但這種解決方法只是指出了相關民事關系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此只是起到了間接的調整作用。
解決涉外民事關系中法律沖突的另壹種方式是,由有關國家通過國際條約制定壹些統壹的實體性規範,使其民商法上的差異統壹起來,直接用於相關的民事關系中,從而消除法律沖突,避免在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進行選擇。總之,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間接方法是沖突規範。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直接途徑是統壹實體法。
國際私法中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第37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動產物權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動產所在地法律。?
可見,我國在物權的法律適用上區分了動產和不動產,但原則上兩者都適用“物的所在地法”。只有在動產物權的法律適用中,賦予當事人自主意誌選擇的權利,同時對“物的所在地”進行時間限定,即“法律事實發生時的物的所在地”。如何理解“法律事實發生時”是理解這壹條款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