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擔房屋交付前期間的毀損、滅失風險。關於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在這段時間裏,開發商還是要對自己的房子負責的。萬壹損壞或丟失,開發商還是要承擔責任的。2.對於他們的貸款,開發商還是要對銀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在人人貸合同中,開發商要承擔辦理產權證的義務,直接交給銀行。如果不能順利收房,產權證自然也就無法辦理。在產權證交付給銀行之前,開發商應該對他們的貸款向銀行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在此期間,如果開發商未能按時還款,銀行可以選擇起訴開發商。直到產權證辦妥並交付銀行質押,開發商的擔保責任才能解除。3.面臨逾期交房被起訴的風險。壹旦房屋不能順利交付,就會出現逾期交付的事實。雖然逾期交房是誰造成的尚無定論,但業主已經獲得了起訴權。對於這壹點,開發商比較頭疼。業主壹旦起訴,不壹定會敗訴,但是請律師、出庭,甚至面臨二審,都很麻煩。也許妳會敗訴,承擔敗訴的後果。4.拒絕收樓,業主只承擔有限的風險,而開發商承擔的風險遠大於業主。而最嚴重的集體拒絕收房,很可能會給開發商帶來致命的打擊。如果被媒體盯上,企業的形象就完了,這不是用錢來衡量的,多年的心血可能毀於壹旦。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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