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刑法失去法律效力時,就不再適用於失效後發生的犯罪,即失去了對犯罪行為的約束力。
刑法失效的原因如下:
1.因廢除而失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條規定,列於本法附件壹的NPC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條例、補充規定和決定,已納入本法或者已不適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本法附件壹所列的條例、補充規定和決定共十五件,因其內容已納入刑法,或者已經過時、不適用而失效。自刑法施行之日起,因刑法有明文規定而廢止。
二、被其他法律取代而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條規定:本法附件二NPC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補充規定和決定予以保留,有關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法規定。* * *列入附件二的有八部單獨的刑法,其中刑事責任部分已列入刑法,由刑法取代。自刑法生效之日起,被取代的八部單行刑法中的刑事責任部分已失去法律效力。
3.因修改而失敗。
1979年的刑法於1997年修訂。自1997年10月1日起,1979年刑法失去效力,對犯罪行為不再具有約束力。它被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修訂後的刑法所取代。
《刑法》於1997年3月14日頒布並於10月1日生效後,NPC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先後五次對《刑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條款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修改後的條款自公布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