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條和借條的識別與借貸關系的成立。如借條上的名字、多張借條和普通票據、借條的威逼利誘、轉賬收據作為證據等等。
2.貸款責任主體的認定。如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借條、空白收據及借款責任、夫妻個人借款認定、借款債權繼承等。
3.根據貸款合同交付資金。如預扣本金利息、借據和付款、收付款項。
4.貸款合同的利率和利息。如復利的確定,逾期利息的計算,逾期利率的確定,逾期利息基數和違約金的確定。
5.償還貸款和轉讓債權。如還款舉證責任、還款期限的確定、記載還款證明的通知、債權轉讓等。
6.時效、管轄權和證據。如超過訴訟時效,記錄催款證明,暫住證及管轄,合同履行地及管轄。
7、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企業間借貸的效力、企業自有資金借貸、政府投資公司借貸、無效企業借貸的占用費、無效企業借貸的利息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條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還款時清償;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末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在還款時壹並繳納。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