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壹是進壹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策,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我管理的,政府應當退出。凡能采取事中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的,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和文件形式設定的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應當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機制。
二、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範化。新設立的審批項目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對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和論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以規章、文件的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行政審批事項。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