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原所有人是否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請示》的批復:由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所有人不應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但序列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違反相關行政法規的,應按其規定調整。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復中明確指出,車輛所有人不應由登記所有人確定,而應由交付人(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和實際出資人、購買人確定。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復的形式否定了登記是汽車所有權轉移的有效要件的觀點,既符合物權法定的基本原則,也符合我國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法律精神。
因此,買賣雙方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不影響買方交付和取得車輛所有權。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權利義務壹並轉移,原登記所有人喪失了對該機動車的控制和運營利益,所以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實際控制車輛運營或者取得運營利益的買受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登記所有人不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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