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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退稅標準

法律分析:退稅的條件:(1)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並申請退稅;(二)納稅年度取得的綜合所得超過654.38+20萬元且納稅額需要超過400元。收入項目適用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導致該納稅年度少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實辦理年度匯算。納稅年度內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並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無需辦理年度匯算:(1)年度匯算需要補稅,但綜合所得不超過654.38+0.2萬元的;年納稅額不超過400元;(三)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壹致;(4)符合年度退稅條件但未辦理退稅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納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類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國務院有法律授權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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