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函原件,或連帶責任人的基本情況,以及其實際經濟狀況和還款能力的證明。
3.應證明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和價格。
4、債務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其他違反民事合同的行為,以及證明債務人真實經濟狀況和還款能力的證據。
5.被收回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和存放地點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