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余額抵押不需要原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但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的抵押告知抵押權人。
抵押權的順位也稱為抵押權的順序、次序或等級。指在同壹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順序,即同壹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關系。抵押順序是抵押人之間的關系,是抵押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現,是抵押制度中的重要問題之壹。
法律依據:
民法
第414條
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壹)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前已登記未登記的賠償;
(三)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登記的擔保權益參照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