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規範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中,民商法處於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調整市場力量發揮作用的經濟領域。市場作為商品經濟的載體,必須具備制度中的首要條件,即市場主體,即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能夠作為獨立的、能動的主體進入市場。民事主體制度包括民事主體類型、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監護、法人、人格權等法律制度,為市場經濟創造了平等、獨立、合格的市場主體。商法中的合夥、公司、外資企業、破產等法律制度進壹步規範、規範和保護了市場主體。②人類要生產物質資料,首先要完成人與生產資料的結合。這種結合體現在人與財產的支配關系上,在法律上表現為財產權和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物權法和知識產權法通過調整各種社會物質財富的歸屬和利用,直接影響社會生產的進程和社會經濟的結構。(3)所謂市場,從抽象意義上來說,就是各種交易關系的總和。合同法律制度為各種金融商品和服務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商法中的票據法、證券法、海商法、保險法等法律制度,進壹步規範了市場交易關系。④民事責任制度。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由於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債務人正確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從而保證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民法通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為市場參與者善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保護。因此,選項a和e不屬於民商法的部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