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共同投資設立合夥企業,由壹方管理的,離婚時企業財產的分割可以采取股份轉讓的方式,即雙方協商同意繼續經營企業後,夫妻壹方將合夥企業的應得份額轉讓給另壹方,另壹方給予補償;如果夫妻雙方決定不經營合夥企業,也可以解除合夥關系,然後進行分割。
夫妻雙方以同壹財產出資,與他人合夥經營的,離婚時,夫妻壹方可以退夥,另壹方給予補償,或者其他合夥人入股,退夥的財產由雙方分割。如果任何壹方都不想退出合夥企業,雙方可以繼續經營,但應重新確認各自在合夥企業中的股份比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第六十九條
雙方離婚未果,離婚訴訟中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及債務清償協議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
雙方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和債務處理的規定,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登記後,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