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是指建立統壹、完整、科學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即立法能夠適應發展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及時調整各種社會關系。
“守法”就是保證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即盡可能消除和杜絕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中的隨意性、偶然性和腐敗現象;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嚴格執法”就是要保證嚴格公正執法司法。
“違法必究”是指壹切違法犯罪行為都要按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進行處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這四個方面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前提是有法可依,核心是有法可依,關鍵是嚴格執法,保障是追究違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