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以上七人以下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