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國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等教育資源,為退役士兵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需要就業創業的退役士兵,可享受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等扶持政策。士兵退出現役後,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需求,免費組織其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並推薦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