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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消報價補償標準

公司在解除聘用函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賠償,沒有嚴格的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

公司單方面解除聘書,或者違約,責任分兩部分,包括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先說法律責任。傳統意義上,員工因為聘書離開原單位,新單位可能要承擔壹到三個月的工資。現在不難發現,如果壹個集體公司單方面違反了聘用信,那麽無論員工之前是否還在原單位,都很容易產生賠償。所以,發聘書是壹件非常慎重的事情。如果公司覺得錢不差錢,錢能解決的都不是問題,那麽取消聘書的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可能需要了解壹下。特別是這種集體錄取通知書違反合同的,求職網站、評論網站、微博、自媒體博主甚至新聞宣傳不計其數。經常看到各種工作人員在各種平臺渠道吐槽自己遇到的所謂的差公司,勸大家不要去。作為目前依靠信用和評價的社會,尤其是需要口碑和品牌沈澱的企業。工人的真實曝光會帶來什麽樣的後果?這個責任的輕重,需要企業自己去衡量。其次,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生存權的角度出發,還應強化就業通知的要約性質。如果因為錄用通知內容簡略而否定了要約的性質,勞動者的權益就得不到保障,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發出錄用通知後還可以繼續招聘或者隨意更換應聘者,而接到錄用通知後辭去原工作的勞動者則會陷入極大的被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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