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2.工作場所和居住場所是分開的,沒有人能住在工作場所;
3.有與職業病防治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4.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5.有孕婦更衣室、沐浴間、休息室等配套衛生設施;
6、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的要求;
7.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防治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危害負責。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