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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援助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壹般來說,申請人沒有經濟能力,但也有律師有經濟能力,但不願意接的情況。這時,他們也可以請求援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援助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

1.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認真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未按要求補齊文件的,該申請視為撤銷;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需要核實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或者個人核實;

3.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後,應當通知申請人是否給予援助,申請人收到給予法律援助通知後,應當到法律援助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4.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5、有下列情形之壹,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案例壹:距離法定時效屆滿不到七天,需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情形二:需要立即申請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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