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援助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
1.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認真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未按要求補齊文件的,該申請視為撤銷;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需要核實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或者個人核實;
3.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後,應當通知申請人是否給予援助,申請人收到給予法律援助通知後,應當到法律援助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4.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5、有下列情形之壹,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案例壹:距離法定時效屆滿不到七天,需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情形二:需要立即申請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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