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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拆除條例

法律分析:發現了違建。可以是執法部門自己發現,也可以是群眾或單位舉報;備案審批。執法機關認為需要立案調查的,應當立案審批,這是內部程序;調查是否有相關規劃程序,詢問當事人並制作詢問筆錄;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並送達。未找到違法建築所有人的,公告送達;拆遷限制期限屆滿未自行拆除的,等待期為6個月;督促當事人履行拆遷義務,督促期限為10個工作日;執法機關作出強制拆遷決定書並送達;實施強制拆遷前進行公告;實施強制拆遷。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催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貨幣支付的,應有明確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並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拆遷裝飾補償第九條拆遷人可以自行實施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承包人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實施拆遷的,必須是具有資質的拆遷承包人;委托拆遷承包人實施拆遷的,拆遷人與拆遷承包人應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拆遷承包人交付拆遷費,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繳納拆遷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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