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八條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圖書、期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等通信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表演淫穢表演的;
(三)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而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