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和解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有不同意見時,當事人在充分協商、相互理解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和解。當然,這種和解不能違反法律、政策和公共利益。二是調解合同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相互之間不能達成和解的,可以由雙方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第三,仲裁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經濟合同糾紛,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裁定或判決。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