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刻制公章是指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私自刻制其他企業公章的行為。公章是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學校法定代表人的標誌。為了防止壹些不法之徒非法刻制公章,搞詐騙,破壞治安管理活動,侵害單位、企業、團體、學校的合法利益,國家對刻字業(包括刻字廠、刻字店、刻字攤等)進行了收編。)納入特殊行業,納入治安管理。對違反國家管理法規的刻字單位和個體從業人員,視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在承接業務時,作了如下規定:單位公章(包括業務部門公章和各種專用章)必須按照公章、鑄鋼章、消防章等的底樣制作。,所有文件必須由委托單位的上級領導機關簽發;工商企業還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並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刻字行業的工人和個體刻字戶必須嚴格遵守政府規定,不得復制、仿制、偽造或私自刻制公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