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3個月;工作5年以上的6個月,實際工作10年以上的6個月,在本單位工作不滿5年的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9個月;大於10年小於15年為12個月;15年不滿20年為18個月;缺勤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註:病假期間有國家法定節假日的,病假期間長於醫療期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向勞動者公示的規章制度,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準確的考勤措施(用於證明員工醫療期滿後仍不來上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